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转账差额返还与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2023) 渝03民终2109号 | 【代理律师】庹昌友律师 |【关键词】同居关系析产、转账差额返还、代理存款权属、举证责任分配、医疗费垫付、POS机转款、二审改判、银行代理存款手续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A(原审原告)与上诉人B(原审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B系已婚状态。2015年初,双方开始保持同居往来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
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A通过微信、支付宝及建设银行尾号7382银行卡向B转账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A于2021年11月12日和次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以现金方式存入人民币xxx元至B账户中,均以代理人身份存入,客户签字栏签署”A代B”。
B向A支付的资金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尾号8860账户转账、经A办理的拉卡拉、嘉联、乐刷三个公司POS机转款,以及委托案外人转款、垫付医疗费等,一审法院认定B共计支付xxx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归还款项xxx元,诉讼费、保全费由B承担。
二、争议焦点
1. 转账金额计算争议:A向B转账总额及B向A支付总额的认定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
2. 现金存款归属争议:A以代理人身份存入B账户的xxx元现金是否应认定为A的财产并纳入转账金额计算?
3. 医疗费垫付认定争议:B在陆军医院支付的医疗费xxx元是否系为A垫付?
三、一审法院认为及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A通过微信、支付宝、建行共计向B转款xxx元。B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经A办理的拉卡拉、嘉联、乐刷三个公司POS机转款共计xxx元,另委托案外人支付xxx元,经案外人POS机转款xxx元,为A垫付医疗费xxx元,共计xxx元。一审法院确认B尚差A款项为:xxx元。
一审判决:B支付Axxx元,驳回A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法院认为及裁判
(一)关于A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A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计算其转给B的款项,包括重庆农商行金额遗漏2笔合计xxx元,以及现金存入B建行卡三笔款项共计xxx元未予认定。
关于现金存款部分,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3笔款项的活期存款凭证上均显示代理人为A,并在上面签注”A代B”字样,进而认定该款不属于A所有依据不足。但依据现有银行规定,当存款人将现金存入其他人的卡号时,由于不是存入本人的银行卡,按银行存款制度规定,工作人员均需要在存款凭证上备注存款人为代理人,并要求存款人在存款凭证上签注为”某某代某某”字样。此处备注的代理人及存款人签注均是基于银行的管理规定而履行的正常存款手续,不能因为该备注和签注而据此认定存入款项系收款人所有,该举证责任在于收款人,而不在于存款人。
关于医疗费垫付部分,二审法院认为,B只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未提供A就医病历,无法认定该款系为A垫付的医疗费,也有自己在该医院就医缴费的可能性。即使双方的手机短信记录显示A认可B曾为其垫付过医疗费,但无法显示短信时间,也无法证明该垫付费用是指哪次住院及具体金额等事实,故该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B的上诉请求
B主张一审法院只计算了A通过建行支付给B的款项,没有计算B通过建行支付给A的款项,导致金额计算错误。B另提出多项转账异议,包括2019年微信转账中案外人借款xxx元应扣除、2020年7月21日转款xxx元系案外人工资、2021年6月17日转款xxx元系B自有资金等。
二审法院认为,B主张的建行支付给A的款项远不止xxx元,但B一审没有递交该证据。B另主张的几笔款项,部分系新证据,但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经审查,B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B返还A款项xxx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五、裁判观点
1. 银行代理存款的权属认定:存款人以代理人身份将现金存入他人账户,银行凭证上”代某某”的签注仅为履行银行管理规定的正常手续,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款项归账户所有人所有。收款人如主张款项归其所有,应承担举证责任。
2. 医疗费垫付的举证标准:主张垫付医疗费的一方,仅提供银行交易记录不足以完成举证,还需提供就医病历、短信时间、具体住院信息及金额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 同居关系析产的计算原则:同居期间双方转账往来应全面核算,既包括直接转账,也包括通过POS机、第三方平台等渠道的资金往来,避免遗漏导致计算错误。
【律师简介】
庹昌友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10 年 + 工伤赔偿实战经验,专注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案件,全国办案。秉持 “尽职尽责、精益求精” 理念,全程一对一服务,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免费案件评估:18589701303。
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人物及公司名称已匿名化,仅供法律学习参考。

